重庆一般纳税人公司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案是肯定的,国家税务总局在《财税【2018】33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中规定了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方法,下面我们跟着重庆壹贰会计公司一起学习一下:
条件要求
哪些一般纳税人可以转小规模纳税人?
1、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也就是说,
首先,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
- 连续12个月(或4个季度)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生产销售型企业;
- 连续12个月(或4个季度)增值税销售额达到80万元被认为一般纳税人的其他企业;
其次,按增值税条例第13条,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纳税资料而向税务局申请登记成的一般纳税人企业;
2、属于以上情况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在最近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增值税销售额没有超过500万元;
符合以上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就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注意: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那么问题来了,提供运输服务的企业在2014年时连续累计12个月(或4个季度)增值税销售额没有超过500万元,但会计核算健全、且能准确提供纳税资料,所以申请了一般纳税人。最近累计12个月(或4个季度)增值税销售额没有达到500万元的,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以上转小规模纳税人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可以想到,这两个文件发布时运输企业还不属于其规范的范围。所以很多税务机关认为,自行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运输企业不具有转小规模纳税人的主体资格。但是从税收公平的角度考虑,原增值税纳税人没有达到一般纳税人要求的销售额,但因为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纳税资料而自行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符合其他条件可以转小规模纳税人,为什么营改增的企业在同等情况下登记成一般纳税人后、一样符合其他条件下不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后其他注意事项
转登记纳税人应准确核算“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情况。
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原一般纳税人时发行的增值税税控设备和发票不需要缴销,仍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后留抵进项税的处理
1、留抵进项税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没有抵扣完的进项税要转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归集;
2、转登记前采购,未取得进项税发票的
转登记日没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取得时要先持税控设备到税务局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确认,然后将相关进项税记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3、转登记前的业务,转登记后发生退回、中止或折让的
一般纳税人期间已计缴过增值税的业务,在转登记后发生退回、中止、折让、税务稽查和补充申报的,要将相关增值税的影响调整转登记那期(仍为一般纳税人申报)的申报数据中,重新计算应交的增值税。
转登记当期申报有应纳税额的,冲减应纳税额后,仍有余额的,冲减退回、中止、折让当期(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应交的增值税,抵减不完后,以后期间抵减;调整后少交增值税的,有结转的“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的,由冲减“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冲减后仍有余额的,并入退回、中止、折让当期(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应交的增值税一并缴纳;
例如,A公司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当期有留抵20万元,转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发现前期采购的货物质量不合格,进行协商后对方给予折让200万元、并开具了红字发票。A公司调整转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后,当期应交增税34万元,先抵减“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的20万元,还有14万元并入退货当期的应纳税额中一并申报缴纳。